更新时间:2022.02.20
债权转让的特点: (1)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原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债权转让合同不能生效。例如,如果原合同的目标是法律禁止的,且本身无效,则债权人的债权转让无效,则债权转让合同部分无效,原合同无效,债权转让合同部分
损害赔偿的特点如下: 1、损害赔偿是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民事责任,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之间原合同债务关系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关系; 2、原则上,损害赔偿只是补偿不是惩罚,违约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
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 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
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的对称。是指司法人员直接从原始出处获取的未经复制和转述的证据。司法人员直接从刑事被害人或民事诉讼当事人处获取的陈述,从目睹证人处得到的有关案情的证言;刑事被告人的供述,物证的原件,书证的原本等均为原始证据。
格式合同的特点: 1、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即条款是由一方预先确定的; 2、稳定性和重复性; 3、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即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且包含合同的一般条款; 4、客观性和科学性,由专业人员经实践后总结制定的; 5、不公平性,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 (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是指行为人罪行极其恶劣、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是情况又没有严重到必须立即执行死刑,于是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应处行为人以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若符合相应条件,后果可能有:执行死刑
死刑应停止执行的情形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
根据法律规定,死刑适用缓期执行的情形主要有: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有: 1、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2、罪犯犯罪时不满18岁的。 3、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4、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正在怀孕的。
差不多需要四五个月的时间。判处死刑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注射或枪决。采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的只有云南、辽宁、北京、湖南等少数的几个省市。而在这几省市中,也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采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大多数还是使用枪决。在这几个省市中,采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的,只有其中少数的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