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刑事责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包括犯罪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死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比如侮辱、诽谤罪等名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等。
对于犯罪嫌疑人应当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
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刑事责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刑事责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
以下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犯罪情节明显程度轻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 2、行为触犯了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3、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免除刑事处罚的。 4、被害人提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诉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下列行为因具有犯罪阻却事由而不构成犯罪: (1)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