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4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人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若是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他人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产品质量不合格,三倍赔偿。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产品质量问题三倍赔偿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监理对工程质量的责任: (一)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承担监督责任; (二)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4种。 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 2、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承担以下责任: 1、出资不足时,以不足的部分承担公司债务的责任; 2、因违反出资协议,造成公司损失的违约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以下责任: 1、缴纳出资的责任,如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承担违约责任; 2、妥善行使股东权利的责任,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地位; 3、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建设单位需要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监督,建设单位要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确保监理单位顺利履行职责。
劳务分包施工必须按分包合同中的质量约定组织施工,并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施工部位的质量负责(一般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由劳务分包方负责,砌砖等材料引起的质量问题不由劳务分包方负责)。砌筑墙体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由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一般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
挂靠后的质量保修责任,由施工人来承担。 由于挂靠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挂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对于施工人的该过错,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
建设单位需要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如果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