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勘察、设计单位具有以下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等。
一般建设单位对于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于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的;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等。
工程质量的责任如下: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
工程质量监理责任如下: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组织并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和方案,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并进行考核和奖惩; 4、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如下: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
按事故责任划分的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是:指导责任事故(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事故);操作责任事故(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