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股东优先权诉讼: 1、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应当在股东变更登记时起一年内提出诉讼。 2、如转让方以外的其它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要求确认转让方与非股东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转让方为被告。 3、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
优先购买权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
法律对保护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如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其中,价格是“同等条件”的核心要素
抵押和查封谁在先设立,谁优先。如果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并且第三人未经法院准许占有查封财产的,法院可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包括: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船舶灭失等。我国《海商法》规定,上述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的一年期限是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船舶的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等。
股东优先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公司利益遭受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外部第三人的损害,且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方式追究这些人的责任时,法律赋予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
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然后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外,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的转让而消灭,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船舶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