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应从转让出资股东公开表达转让意图并正式通知转让条件时起算。 其他股东在得知转让条件后,经过合理期限不主张购买,应认定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与不同意对外转让出资股东应当购买出资的义务履行期
特殊股权变更中的股东不一定享有优先购买股权。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继承发生股权变更的,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析产产生的股权变更情况的,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是指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当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股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此种情况下该合同应认定为可撤销。因为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其所侵害的仅仅是其他股东利益,而并非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就不应轻易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的同时,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但在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问题上存在法律冲
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同等条件指的是股权转让的最终条件,即出让方与受让方最终成交的价格
理解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对于股权强制执行中的拍卖,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是该股权存在的瑕疵,在拍卖之前,应向竞买人告知其他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再由愿意竞买的人员参加竞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