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丈夫对岳母没有赡养义务。儿媳对公婆也不具有赡养义务。只有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女婿、儿媳对对象的父母,均没有抚养义务。女婿不赡养岳父、岳母,不属于违法行为。女婿若在妻子去世后,对岳父和岳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就成为岳父和岳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继子女在未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的情况下,对继父或母没有赡养义务。即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或母就有赡养义务。
生父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母与继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此时继女就有义务对继母尽赡养义务。所以继女和继母之间是有子女关系的,所以继女需要对继母承担赡养费。
孙辈一般没有赡养法定义务的。但若孙辈的父母辈,即祖父母的子女已经丧失赡养能力或已经死亡的,则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继子女对后妈是有赡养义务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看,如果继子女受到了来自继父母的抚养和教育,那么继子女对继父母是有赡养的义务的。但是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并没有尽到照顾、抚养、教育等责任,继子女也可以选择不赡养。或者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继子女已经
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
父亲死亡,并且母亲无工作的,爷爷是否有抚养义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父亲死亡的,应当由母亲承担抚养义务,即使母亲没有工作,也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抚养义务,存在特殊情况,母亲实在无力抚养,并且爷爷有负担能力的,对孙子女应当
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安慰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经济支持是指物质和金钱的供应,以保证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基本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生活护理是指规划、安排和照顾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饮食、睡眠、活动、安全、生活条件、
赡养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费用,在生活上给予扶助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若成年继子女在未成年时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则有赡养义务。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条件应该是继子女和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并接受继父
当然有赡养义务,并且可以参与遗产的继承。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不能因放弃继承而拒绝赡养老人。 继承权是权力,权力可以放弃;赡养父母是义务,义务必须履行。子女可以放弃继承权,但是不可以不尽赡养义务。
有赡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孙辈对祖辈一般没有赡养义务。但是,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孙辈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
对继父是否有赡养义务应该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名分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由于继父母没有抚养教育继子女,因此继子女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对于共同生活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由于继父母已经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此继子女就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