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2004年8月24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国管财〔2004〕196号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该《办法》共26条,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8年1月8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
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判断标的企业是否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 其次,判断股权转让是否会导致标的企业重大事项的发生。 符合以上两点的股权转让就需要资产评估。
国有股权转让在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且股权转让会导致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普通公司股权转让不用进行资产评估,只需要评估股权的价值即可。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①资产出售;②企业兼并、联营、股份经营;③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④企业清算;⑤企业、单位改变所有制性质;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和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中部分条款已经随着《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的失效被废止了,相关法律关系目前由我国《民法典》的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在民通意见中,有部分条款已经被废止了,其他部分的条款仍然有效。被废止的是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中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有冲突的部分。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 ①资产出售; ②企业兼并、联营、股份经营; ③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 ④企业清算; ⑤企业、单位改变所有制性质; 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和行为。
第一种:收益现值法。第二种:重置成本法。第三种:现行市价法。第四种: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定范围具体如下: 1、国有资产出售; 2、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改变性质等; 3、企业清算; 4、外商投资企业; 5、根据法律规定,国有需要资产评估的其他范围。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指国家资产占用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包括:企业清算;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他情形。
民法典没有废止,民法典是2021年1月1日生效的,生效之后婚姻法、合同法、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以及继承法都废除了。民法典也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了一些内容,例如离婚冷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