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8
产假之前是需要工作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会受到一定的保护,但并不代表就可以不用工作了。 权利: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休息权。
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关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以下内容:禁止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内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关于保护女职工健康的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如下: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
保护怀孕女职工: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首先,禁止要求女职工从事危重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其次,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做出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