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1
“关于××(人)××案的辩护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
审查起诉可以会见律师。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检察院审查起诉追加单位为嫌疑人能增加律师,但是律师最多不超过二人。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
审查鉴定意见应当审查的内容有委托法院的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鉴定材料;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对鉴定过程的说明;鉴定意见;承诺书。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
可以提出申诉辩护意见的人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形: 1.自侦部门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律师意见。 2.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3.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
家属作为辩护人在上诉期间可以会见。家属作为辩护人,在上诉期间,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是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申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
审查起诉会见律师可以,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非辩护律师是可以会见被告人的,但只有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并且经办案机关允许才可以会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据触犯的罪名,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刑法规定的标准
审查起诉阶段亲属会见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是辩护人的身份才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家属作为辩护人的,经过检察院的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与辩护律师相比,被限制了许多条件。如果仅是家属身份,是不可以会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