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3
租赁房屋添附物的处理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若经过了出租人同意,那么可以对租赁房屋增设他物;若未经出租人同意,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撤除附添物,将租赁物恢复原状或是赔偿损失。
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处理方法如下: 1、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决定自行增加附件的,承租人应当自行清除附件,如果不能去除,出租人一般不需要补偿; 2、经出租人同意,合同解除后,由于附件无法取回,已成为附件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过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的添附物问题,可以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租赁合同解除时,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
通常折价补偿的,当然关键看你们的协议怎么约定的
房价高,买房难,使得房屋租赁市场火热。房屋租赁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特别是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房屋上添置的物品该如何处理?下面,小区物权律师就详细讲解下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添置物的处置问题,希望各
租赁合同能否提前终止,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1、租赁合同经过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 2、出现法定的解除事由也可以提前终止; 3、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不能提前终止的,那么租赁合同是不能提前终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当委托合同终止后,根据不一样的情况,受托人履行的义务也不一样。 如果给对方带来损失的原因是因为解除委托合同,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需要赔偿适当的损失。 因委托人的死亡、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的,导致委
当事人想要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来实现合同终止的目的:1、向对方发出书面的通知,依法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利;2、向对方发出口头的通知,这主要针对的是双方面对面交谈的情况;3、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照仲裁条款的约定向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