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6
不当得利指的概念是没有法律依据损害他人所获得的利益。当受益人为恶意时,返还范围限于获得利益和损失利益较大的;受益人先是善意,后是恶意的,返还范围限于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此外,恶意受益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不受影响
不当得利的特点是: 1、双方必须一方为受益人,另一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的利益必须与受害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即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损害他人而获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由请求人承担;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给受益人承担。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发生是基于请求人的给付行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基于请求人给付行为以外的事由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
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若受损人的
不当得利之债成立的条件: 1、一方受利益; 2、他方受损失; 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方取得利益没有没有合法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
不当得利是债务的一种类型。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
不当得利的特点有:双方必须一方为受益人,另一方为受害人;受益人的利益必须与受害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即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