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1
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递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三个月内可以移交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履行决定或者是行政复议,相关机关可以在三个月内移交给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应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法院移交。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的,无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就可以在该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请求法院强制被处罚人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应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移交法院。但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行政机关没有执行权,而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的。
行政处罚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若是直接起诉的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是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一般应在六个月内起诉至法院,自被处罚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被处罚人先申请复议再起诉的,则可以在十五日内起诉至法院,自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的罚款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了明文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小额罚款,其他罚款均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被行政处罚后,如果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当场交罚款;如果不是当场收缴的,则被处罚人需要在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可以前往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来缴纳。
如果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行政处罚的罚款应该当场交;如果不是当场收缴的,则当事人应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去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来缴纳罚款。
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应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移交法院。但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行政机关没有执行权,而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的。
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三个月内可以移交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内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
行政处罚移交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是三个月。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无执行权的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执。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