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1
对防卫过当的行为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行政事实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两者概念不同。
斡旋受贿,人们通常称之为“间接受贿”,或“居间受贿”,在我国刑事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它是受贿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斡旋受贿是职务犯罪中较为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也是司法实践中在犯罪认定上较为复杂、存在争议较多的一种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出现防卫过当的概念规定如下: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则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具体来说:(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
防卫过当是指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但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从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执行判决失职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中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讯问职责的人员,担任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进行法律
不当得利与侵权的区别: 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
如果同行业的企业进行恶意举报的,受害人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恶意举报可能涉及到不正当竞争、诬告陷害等的犯罪行为。也可以提起诉讼。在现实生活中商业竞争是非常激烈的,而一个行业往往只有几间大的企业可以生存,很多中小企业往往是在夹缝中求生的,有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根据行政法的规定,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 1、通报批评;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返还权益; 5、恢复原状; 6、停止违法行为; 7、继续履行职责; 8、撤销违法的行
行为人的正当防卫行为若导致他人合法财产受损的,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恶意的不当得利的行为表现为:当事人明知是不当得利仍不返还,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的利益,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