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4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由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而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
1、接到报案后审查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予以立案; 2、侦查,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 3、侦查终结后,构成犯罪的,将侦查相关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方式主要是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刑事案件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不立案。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凡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立案。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只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满的,才能寻求救济。救济方式有: 1、控告人可以选择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
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只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满的,才能寻求救济。救济方式有:1、控告人可以选择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
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
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就可以受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案件是达不到立案标准的。
治安案件没有立案,只有受案。只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无论多轻微都可以进行处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办理治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条件如下: 1、有犯罪事实; 2、涉嫌犯罪的情节、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假设符合上述立案条件,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有两种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