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9
监视居住的程序有以下内容: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
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是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在侦查、起诉和审理阶段,一经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情形,就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
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行为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如果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监视居住最短没有规定,只有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被非法监视居住应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反映举报,监视居住主要是司法机关比如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走而对嫌疑人进行的居住监视,但犯罪嫌疑人在这期间拥有正常活动的权利,不能禁止犯罪嫌疑人的正常自由。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
可以对其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种类包括: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被公安机关实施监视居住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是依然享有选举权的,其政治权利并不因被处以刑事强制措施而被剥夺。根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都有选举权和
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 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适用监视居住,所应当符合的适用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