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3
对于监外执行,并没有在刑期上作出规定,与刑期没有直接关系。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
监外执行出省了,需要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会被收监。监外执行人员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
正在进行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将其收监羁押,并将其新罪进行量刑处罚,与旧罪合并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监外执行的实施机关有公安机关。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
可以监外执行的疾病有: 1、严重传染病; 2、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 3、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4、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5、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6、其他疾病。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
犯罪分子为精神病人,不适合坐牢,符合法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即可以申请监外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当事人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人流后病愈)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
监外执行收监后适用减刑需要满足减刑的使用条件。减刑的条件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包括八种: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
法院判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为: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