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3
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而故意违法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罚,会依纪予以纪律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监执行有以下种类及需要的条件:1.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2.被判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宣告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我国没有假释担保人或者保释担保人,只有保证人。公安司法机关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与本案件无牵连关系; 2、有履行法定的保证义务的能力; 3、政治权利未被剥夺,人身自由未受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违法对严重的罪犯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造成恶劣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对暂予监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可再行收监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刑期。暂予监外执行消失之后,如果刑期没有满的,应该及时收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逸的,其越狱期间不计入刑罚执行。
监外执行可收监,但是需要出现以下法定情形: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
监外执行完毕后又犯罪的,如果前罪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还不满五年,且后罪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则构成累犯。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则不构成累犯。
如果是刑事方面的话,就要看被起诉是新罪还是漏罪了。如果是漏罪,就把漏罪判处的刑罚和原判刑罚数罪并罚,然后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如果是新罪,就把剩余刑期和新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但不管是漏罪还是新罪,都应当收监执行,不能继续监外执行。对暂予监外执
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话,将会被收监进行羁押,未执行刑期及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并且会根据其新所犯罪的罪名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并且犯罪嫌疑人再也不会获得监外执行和减刑的机会,只能够按照法院判决执行。
监外执行可以外出,如果需要离开市或县的,需要与派出所报备并获得批准。被予以监外执行的,当地的派出所是其监督机关,提出外出申请时应当向派出所说明外出事项、去向以及时间。如果不获得批准而私自外出的,有可能会被收监执行。监外执行是执行刑罚的一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