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农村宅基地若纠纷而不能确权的,当事人可以到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不接受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双方对土地有纠纷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要求进行行政裁决处理。
当事人若申请宅基地后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的,可以在消除不予批准的因素后再次进行申请。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相关事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批准;不予批准的,不得在宅基地上主张权利。
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作为女性,她们不一定是本村永久性村民,如果分给她们宅基地,她们有可能外嫁到村外、乡外,而使宅基地的权利“外流”,村里因此认为状况出现不利于管理。
一是根据人均耕地确定; 二是根据用地区域和土地性质确定; 三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确定用地标准。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
首先,如果宅基地已经是处于多年闲置状态或者在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已经倒塌、破败失去了它原本所具有的价值。根据这种情况,宅基地上已经没有了任何财产和有价值的物质,那么农民是不可以对这一块宅基地行使任何继承权的,而这块宅基地就会交由农村的集体组
根据村民家庭人员和本村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确定: (一)1-2人户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95平方米 (二)3人及以上户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三)原址改建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根据具体地块的规划技术要求确定。
申请宅基地但村里不予批准的情形下,当事人应当在消除不予批准的因素后再次进行申请。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相关事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批准;涉及农用地的还需要经过特殊的审批手续。
非农业户口不能直接取得农村宅基地(除继承房屋情形外)、买卖土地(无地上建筑物土地)法律是禁止的。本集体经济组织(通俗讲是本村、本村民小组等)的宅基地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使用
宅基地村委会有权收回。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宅基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
村委会是没有权利卖集体土地给个人的。但可以经集体村民同意或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依法通过租赁等方式流转土地。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
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户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这种情况对
如果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所在地政府规定标准的,一般村委会或村民大会无权将其收回;如果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对于超过部分的宅基地,村委会可以收回,统一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