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7
无期徒刑是指无限期的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它的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终身监禁,根据法条,其适用的对象仅限于犯贪污贿赂罪被判处死缓执行,需要转为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判决宣告之前决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理解为终身监禁的判罚结果处于
终身监禁的意义作用如下: 1、终身监禁是完善腐败治理机制的需要; 2、终身监禁有效缓解了反腐机制完善的困局; 3、终身监禁具有现实的、多元化的腐败治理功能。
终身监禁的弊端如下: 1、终身监禁可能会导致在重大贪污贿赂领域死刑适用大量减少; 2、终身监禁刑的建立死缓制度的存在导致了负面影响; 3、终身监禁目前还不能够成熟,需要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等等。
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主要针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二是明确凡是判处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决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作出终身监禁,
终身监禁适用于犯贪污罪、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终身监禁不属于刑罚种类而只是一种行刑方式或措施。
犯贪污罪、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死缓期满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对其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只是用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的罪犯,可以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3、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
在中国没有终身监禁这一刑罚,但是在2016年我国加大对贪污受贿罪的惩罚力度,规定今后犯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
犯贪污罪、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死缓期满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对其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终身监禁是关一辈子。终身监禁,是因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无期与终身监禁的区别: 1、无期
无期徒刑是指法院判决的无限期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主刑,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减到13年。 根据刑法规定,服刑者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原判刑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