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确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界定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主要依据。如何认定“有扶养关系”,应从客观与主观方面来衡量。从客观上说,双方确实存在扶养的事实;从主观上说,双方有相互扶养的意思。如果客观上虽无扶养继子女的必要,但
一、继子女与继母有抚养关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如同亲生父母一样,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 2、共同生活的时间足够长; 3、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如何确定支持关系,应从客观和主观方面进行衡量。客观来说,双方确实有支持的事实;主观来说,双方都有互相支持的意思。客观上,虽然没有必要抚养继子女,但继父母仍然愿意抚养,并给予其他照顾的,也应当认定有赡养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个方面来确定
确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界定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主要依据。如何认定“有扶养关系”,应从客观与主观方面来衡量。从客观上说,双方确实存在扶养的事实;从主观上说,双方有相互扶养的意思。如果客观上虽无扶养继子女的必要,但
不管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间都应平等相待,不得虐待或歧视。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无法定的权利义务,他们仅是直系姻亲关系。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享有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他们属于拟制直系血亲
继子的抚养关系的确定: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有可以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父或生母对子女有直接抚养权,二是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
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进行判断。主要表现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而如果生父与继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且可以独立生活且并没有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同时没有对继父母尽到一定的赡养义务时,此类继父
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是: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
如果要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首先要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进行判断。而主要表现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而如果生父与继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且可以独立生活的,但并没有受继父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继子女未成年,父母对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继承关系、还有抚养、教育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继父母死后可以作为第一顺位
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的认定主要看是否有抚养关系,若是继父母有实际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照顾、教育,且双方有持续时间较长的共同生活的事实,一般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