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1
代位继承人适用的范围: 一、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二、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没有明确规定代位继承人有赡养义务。只有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和孙女,对已经死亡或无法赡养子女的祖父母和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帮助和保护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和孙子女有义务赡养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子女的祖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不可以代位继承遗产。代位继承本质上还是子女继承的份额,只是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了,则由继承人子女代位继承,当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就不会发生代位继承了。
代位继承人要按照顺序行使代位继承权,因为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 1、代位继承人替代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与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按均等原则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代位继承人为一人或多人,均只能取得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 2、同一顺序再无其他继承人继承的,由代位继
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的事实扶养关系才有继承权。 法律上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财产享有继承权。 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可以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
代位继承因为没有尽赡养义务导致丧失继承权的,不能继承。如果代位继承人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关于代为继承权的性质有固有权与代位权两种不同学说。依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权利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但是如果被继承人留有遗嘱,并且在遗嘱中表明已去世的继承人没有继承份额的,那就不能代位继承。因为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份
继子女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前提是二者之间形成扶养关系。若是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则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其他继承人在代位继承人死亡时获得代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人的子女无权继承代位继承人的份额,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的份额应当转移给其他继承人。
继承可以分为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以及遗赠抚养协议,如果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应当优先遵照其办理;如果两者都没有的,依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办理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