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8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指的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而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核心在于认定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
虚假出资不只是处罚,我国对虚假出资的情况,视情节严重性的不同,有以下后果: 一、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内部责任一是向公司补足出资; 2、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既遂的处罚是,自然人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至十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者都是违反公司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1)诈欺的对象不同。本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是,虚假出资是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的财产,而抽逃出资是出资后,又将资金收回。虚假出资一般是在公司成立前,而抽逃出资一般是在公司成立后。
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如下: 1、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2、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后者可能发生在公司登记中,而更多发生
行为人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若是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假出资是一种股东的违法行为。虚假出资是指公司设立时,当事人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或验资机构串通,隐瞒前述情形,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虚假出资是指单位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即单位作为发起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出资额或者未办理出资额财产权转让手续的行为。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