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6
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人员的回避一般是由院长决定,如果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其回避则是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行政诉讼中,可以做诉讼代理人的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所推荐的公民。但是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诉讼能力。
在受侵害人向人民法院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可以做诉讼代理人的人员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所推荐的公民。但是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诉讼能力。
民事诉讼法回避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以下人员可以在行政诉讼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所推荐的公民。
回避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
刑事诉讼中下列人员适用回避: 1.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近亲属关系; 2.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