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8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第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 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
医疗事故在侵权行为法中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侵权法理论,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成立往往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所以医疗事故的界定也要符合这四个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 二、主观上存在过错。 三、有损害结果发生。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
医疗过错的定义如下:医疗过错就是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使受害人受到损害。我国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分配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的方法是: 1、实行过错归责的办法的,由主张他人有过错的人举证; 2、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办法的,由医疗机构对自己无过失、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联系举证。
医疗过失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提交鉴定申请书; 2、提交病历资料,住院病人的病历资料一般由医疗机构提交,医疗机构需要提交病人住院期间的全部病历资料原件; 3、提交书面的陈述或答辩材料。
1、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为: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 2、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2.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按照过错责任的一般要求,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诊疗过错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可以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之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当发生医疗过错时,不管是患方还是医方都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通常情况下,一般都是由原告申请,也就是患方。但是具体的情况还是需要依据实际才能确定。
医疗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但下列情形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过错申请书: 一、申请人、死者、被申请人身份信息。 二、请求事项:请卫生局医疗事务技术鉴定委员会为死者的死亡原因和卫生院的抢救情况作出鉴定结论。 三、事实和理由。 四、请对死者的抢救经过作出鉴定结论。 五、申请人签字。 六、附证据。
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如果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该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