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5
实际出资人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实际投资人也就是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是没有进行登记的,而法律规定只有登记的股东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所以实际出资人不能提起。
实际出资人也就是隐名股东,不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可以通过显名股东提起,也可以自己显名后提起,隐名股东显名需要经过股权向外转让的程序。
实际出资人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实际出资人不可以做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实际出资人也就是隐名股东,不记载于股东名册中,而法律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行使代表诉讼,所以实际出资人不可以做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
实际出资人无权提出股东代表诉讼。因为其未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也没有被签发出资证明书。实际出资人可以通过代持股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者是经过显名的程序之后才能提起诉讼。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2.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2)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实际出资人不可以做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实际出资人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但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是名义出资人。
实际出资人不可以做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实际出资人也就是隐名股东,不记载于股东名册中,而法律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行使代表诉讼,所以实际出资人不可以做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公司法》第151条,董事、高级管理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程序: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2.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为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是指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请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诉讼。只有在董事会、监事会接到该请求,怠于行使职权追究侵害公司利益者的责任时,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又称公司内部救济穷竭,是指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请求责令公司直接提起诉讼。前置程序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如果是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有法定资格的股东请求监事会进行诉讼,若是监事会怠于履行的,可以请求董事会进行诉讼,董事会仍然怠于履行的,才能由股东进行诉讼。必须要经过这两个前置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