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0
数罪并罚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还需要执行。附加刑和主刑不可以彼此合并或者抵销,而是需要单独计算;如果数罪中附加刑的种类相同的,才合并执行;如果种类不同的,则分别执行。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同种漏罪,如果不具有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也能数罪并罚。其执行刑期的计算方式是,判处的刑罚的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但合并的管制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或二十五年。
犯贪污罪的,按照情节轻重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数罪并罚的刑期规定有; 1、行为人实施两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的,构成数罪,应当并罚; 2、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3、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不用数罪并罚的情况有:盗窃信用卡并冒用的;伪造货币出售、运输的;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因受贿徇私枉法的;为走私骗购外汇、为骗购外汇伪造公文的;使用破坏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又犯罪的;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法院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四个。 第一、并科原则。根据“有罪必罚”和“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 第二、吸收原则。基于重刑吸收轻刑的思想,在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行的
计算数罪并罚的方法为: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管制数罪并罚的,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对于数罪并罚的量刑规定为: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行,应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