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福利房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所得的,则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或者是婚前取得婚后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可以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
夫妻共同购买按揭房的归属情况:夫妻共同购买的按揭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在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分割,不能就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待贷款还清后,依法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按揭房进行判决。
房改房,又称为“已购公房”、“上市公房”,是职工将单位以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房产以有关部门指定的价格将产权买断为个人所有的房产类型。简单来说,房改房就是国家补贴建设的公有住房,其销售价格低于市场成本价,只有缴纳税费补足差价,把产权性质转变为“
1、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当然也包括这种福利房。就从福利房本身来看,将来办房产证一定是全产权的房产证,只要不是办理经济适用房的手续,再转让是没有问题的。2、购房合同的效力如前所述,是存在瑕疵的,但是
取得完全产权的福利房离婚能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没有协议的,根据出资人、出资份额、是否涉及赠与、孩子归属判定、双方在婚姻存续过程中有无过错等因素进行分割处理。
男方的婚前福利房原则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如果没有产权证,则离婚时房子归房子使用权一方。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
公房使用权具有一定价值,但男方取得房屋时,不支付对价,而是由单位分配,购买产权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因此,她有权分享一半的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用积蓄取得公房使用权,婚后购买产权的,离婚时,原转让使用权的款项应确认为一方婚前个人财
出售福利房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情形。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
单位福利房能否继承,取决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如果福利房转移到个人名下,则可以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如果福利房没有转移到个人名下,只有使用权,那么则无权继承。福利房不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公共住房不能成为遗产进行继承。如果承租人在
福利房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或者是婚前取得婚后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依据福利房取得的时间而定。一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用人单位收回福利房,如果当事人已经取得单位福利房的产权,有房产证的,则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获得补偿;如果是只有使用权,是承租的关系,那么是不需要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