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2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法院、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行政诉讼的其他参与人(比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
1.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2.将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更正。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或随意停止执行。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之前发现制作有错误时,应当及时重新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将涂改、改写过的行政处罚决
行政诉讼中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还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经复议的,则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则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
行政诉讼期间,复议决定是应当继续执行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裁定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若存在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行政诉讼请求是可以变更的,原则上应当在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之前。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我国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有四种: 一是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请求。 二是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