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0
代位权诉讼债务人的地位: 1.债务人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 2.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3.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其到期债权的情况下,能提起代位权诉讼。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是有效存在的,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造成了损害或者可能的损害后果。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其到期债权的情况下,能提起代位权诉讼。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是有效存在的,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造成了损害或者可能的损害后果。
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况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需要的条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等。
股东代表诉讼可以提交撤诉申请书。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股东,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应当在宣判前提交撤诉申请书。是否准许撤诉,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未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撤销权诉讼期间是可以支付价款的。在撤销权诉讼期间对于债务人的经济能力是有规定的,可以支付相应的价款,这是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有债务纠纷的时候债权人都会有这个权利。
股东代位诉讼它是由股东行使,而且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人数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因为代位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所以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所获的利益也完全归于公司,相当于原告只是代替公司去诉讼而已。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主要是以下几点: 第一、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第二、两者的构成要
代位权行使条件: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 3.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的必要。 撤销权行使条件: 1.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是代位权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而撤销权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等损害债权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2、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构成代位权要的实质要件 3、债务人的是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已到期,是行使代位权的内容时间界限。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