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民事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
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合同履行免责事由如下: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债权人过错。 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第二类是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
《民法典》规定的免责条件包括意定免责:当事人是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约定了免责条款。法定免责的条件就是有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由。
以下情况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连带责任保证人免除责任的时间应当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的,但是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此时起超过三年债权人未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免除责任。
侵权免责事由具体包括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侵权、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侵权、不可抗力导致的侵权。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担保无效的情形有: 1、担保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部机构或者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属于道路交通保险中的免除责任的情况: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一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况。并且如果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可以在事后向侵权人追偿。
这些属于道路交通保险中的免除责任: 1、驾驶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 2、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证或醉酒驾驶的; 3、非被保险人或非保险合同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