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1
孩子监护人是我国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相应保护和照顾的相关人群。可以担任的人有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合法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的人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
如果是未成年人父母无监护能力的,则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果是成年人的父母无监护能力的,则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一般由父母担任,如果父母无监护能力或者去世的,则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的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其他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批准。 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做临时监护人。 1、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
精神病人可以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和依法确定的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法定代理是指依法直接生成的代理。在诉讼代理中,法定代理是为没有诉讼能力的人设定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没有父母或者
可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无监护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按顺序担任。如果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那么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在父母丧失监护能力后,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