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学校与侵权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
在校期间学生的监护人不是学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校内学生打架学校是否有责任,需要看学校是否具有过错,要是学校没有尽到自己应尽之责的话,那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
学生在学校打架受伤,学校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如果学校在执行器监督管理的职责的时候有所疏漏,从而没有对学校的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事件没有做到很好的监管,从而导致学生参与打架斗殴并且有学生受伤的话,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当然应该负责。 相关
学生在学校受伤,若校方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所谓教育机构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其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时,
学生在学校受伤,如果学生交有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险公司有义务赔偿,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得到保险赔偿不能免除学校等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学校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负责任,例如学生之间挤倒现象是常有的现象,学校应当预见而没
学生跑步猝死,如果学校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及时施救义务的,一般学校没有责任;反之,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在学生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学校应
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遭受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
学生打伤在学校受伤学校负责。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第
学生在学校门口被打学校责任划分有以下情况:1、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2、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
学生在学校自杀坠亡,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
如果不是因为学校设施等问题,学校平时又有教育学生安全,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学生,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打架而对自己造成伤害,其责任应由家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