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9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一般情形下应当在九十日内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行政裁决案件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法》规定,除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能被申请行政复议外,其他被当事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均可据此申请行政复议。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在评议和表决的时候,每名成员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人笔录,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衔接:存在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裁决事项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民间借贷的案件判决之后,执行庭会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等。按照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拒绝履行的,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
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后,一般应在六个月内判决,该期限从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但是情况特殊的,则法院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如果法院是按照简易程序来审理的,则要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判决。
行政处罚案件一般要在立案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做出决定。但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依法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则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当场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当事人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一般要在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及时作出决定的,则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多不超过三十日,并需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案之后会依法作出下列判决: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行政行为正确无误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