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4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 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分公司的债务应当由总公司的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公司债务个人要承担有限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在有限公司中,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设立时的股东在有股东不如实履行出资义务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方式为: 1、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一般不需要股权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未实际出资,或是未全面履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则需要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公司不能承担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公司债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来承担。而公司自身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担责。但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可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的分配: 1、有限公司的债务原则上由公司承担,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2、但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时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应当由企业法人承担。如果无力支付是不能请求法定代表人支付的。因为公司有法人资格,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债务由企业全部财产承担。如果法人代表作为出资人,不如实出资、抽逃出资或者滥用权利造成公司损失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