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赔偿,需要先确定次要责任的具体责任比例,然后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比例划分: 1、主次责双方均为机动车的情况: 双方按照主责方70%,次责方30%的比例赔偿。 2、主次责双方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
赔偿标准如下: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
责任平等的应当对半承担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
交通事故责任方可能赔偿以下项目: 一、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如果受害方残疾的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
交通事故赔偿的程序: 1、先由交警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然后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双方可协商赔偿事宜,也可申请交警调解。但这并不是强制的。 3、协商不成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在实践中,车祸赔偿的范围应当
是不会被判刑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
1、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隐瞒的,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
交通事故中的肇事司机不是车主的,保险也要进行理赔。在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并且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
全责应当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方不赔偿,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去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对方赔偿事故发生后的汽车损失和人身损害赔偿。需要写起诉状,被告人是对方和对方投了车险和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讼请求是要求对方和保险公司赔偿汽车损失和人身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但不赔偿,可以到法院起诉。 准备好起诉状、事故责任认定书、身份证等材料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