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6
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
是利害关系。 1、利害关系人一般以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 2、债权债务债权是得哀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
担保合同当事人不包括保证人,保证人不是担保合同的主体。因此,保证人与担保人解除担保合同的约定,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后,才能生效。否则,原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法律关系中存在三种合同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委托合
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如下: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2、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5、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6、主债和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8、一时之债和继续之债; 9、无因管理
在代位权诉讼提起之后,债务人不得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再作出处分,债务人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否则就会构成对代位权的侵害,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排除。再者,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即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务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
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是指因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其他的法律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实质是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的所有者要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以便及时形成企业的资本金。企业利用资本金进行经营,实现利润后,应按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的规定,向其所有者分配利润。企业同其所有者之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债权债务关系的解除方式: 1、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
欠钱的当然是债务人,而债主就是债权人。债务人通常是指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负有偿还债权人债务的人。债务人也可以理解为买方,而相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为卖方。债务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当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就有资格成为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