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4
公司实际投资人不愿意出资的原因有很多,判断其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主要应依据是隐名出资的行为是否规避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某些行业限制境外资本进入,境外人士借用国内人士名义曲线进入该行业,这样的行为就属于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此时隐名
隐名股东确认后可以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股东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救济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成为隐名股东具有如下法律风险: 1、若双方未订立书面代持协议的,则对于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事实难以举证; 2、一旦代持行为被认定无效,隐名股东将不享有一般的股东权利,极有可能造成损失; 3、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其他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构成抽逃出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隐名股东会受到法律保护。企业实际的出资人与名义上的出资人不一致时,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投资人,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是显名投资人。
隐名股东能不能直接起诉公司。 隐名股东既非登记股东,又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其已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了股东身份,直接起诉公司的,法院不支持。 隐名股东需要先通过诉讼确认其股东身份,再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诉讼。即隐名股东在显名化后才有资格起诉。
隐名股东会构成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就是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隐民股东虽然没有登记在公司的股东,但这并不影响其是公司股东的事实,既然是公司股东就符合抽逃出资罪的构成主体,所以只要隐名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并且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
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 1、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2、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
股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法律属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选择隐名出资方式而由他人代持股权的出资人,无权向公司主张行
隐名股东确认后可以要求解散公司,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只有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时候,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解散公司的情形
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公务员能否成为股东的问题,可能对于不同专业、不同领域、不同利益立场的人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公务员可能就认为可以,因为立场不一样而普通公民可能就会坚决反对,认为这样是官商勾结,谋取利益。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规避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1、适当参与公司经营,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保留履行出资义务的凭证; 3、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法、有效的股权代持合同,约定股权的归属等其他方式。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出现隐名股东的原因有以下情形: 一是隐名投资人鉴于自身的身份不宜公开,借用他人的身份证投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