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2
1、肖像制作专有权。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 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
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表现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存在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观要件,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此,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这些:1、债权人的债务已经到期;2、由于债务人怠于履行到的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后果;3、该债权没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情形;4、债权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的民事诉讼。此外,对于债权行使代位权的只能通
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权责任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肖像权被侵犯了,应该首先自行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另外,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侵权人不承担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肖像权的法律条文有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姓名权是不包括肖像权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姓名权和肖像权两者相互独立,都隶属于人格权。且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肖像权的一个主要特征便是具有可辨认性,即客观存在的人的形象与通过艺术创作手段再现的形象相比,要为一般的人所能够认知、辨认,用名人背影也需要征得同意。 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 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 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
以下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肖像是不构成侵权的:因社会公共利益,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有: 1、侵权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公开他人肖像; 2、侵权人擅自丑化、污损他人的肖像; 3、行为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