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8
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股东均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即使股东已经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公司仍有权请求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向公司补缴出资。对出让股东来说,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后,如出让及受让股东之间未约定实缴出资义务的承担,出让股东仍可能需要对公司承
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额补缴出资责任。即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补足非货币出资差额的责任。即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章程规定的价格的,由股东补足差额; 2、违约赔偿责任。未缴纳
需要承担退股前的债务。如未在退股前签订退股协议,则将承担债务责任的风险。签订了退股协议,确认股东退出公司,不再承担退股后公司所产生的债务,保障退股人的权益。退股协议是退股人请求公司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的书面依据,也是公司进行变更登记的必要文
虚假出资股份转让股东承担如下责任: 1、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内部责任。有限公司成立前,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对签订股东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出资协议而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承担解除出资合同、公司不能成立的法律责
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是要承担责任的。 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减资的,如果未通知债权人,则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该等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通知了债权人的,则股东不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未到出资期限股东原则上没有出资义务,但是当公司解散时,未到期也应当缴足认缴的出资。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最长为20年,20年后是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的。
公司其他股东需要对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之间是基于相互的信任关系而共同从事公司设立活动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之间应属于合伙关系,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对公司应承担的出资义务; 2、对已出资股东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3、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承担无限责任; (2)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瑕疵出资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
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的责任具有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有及时缴足出资的责任。股东出资后不得虚假出资以及抽逃出资。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与未如实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实出资是每个股东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