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亲生子女失踪,必须要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并且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收养孩子。收养人需要同时符合五个条件,具体是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年满三十
亲生子女失踪,如果不经过法律程序,则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应无子女的条件,而要经过的这一法定程序就是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子女死亡。 一旦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申请,而申请又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作出了宣告当事人失踪子女死亡的判决,则当事人在符
亲生子女失踪,如果不经过法律程序,则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应无子女的条件,而要经过的这一法定程序就是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子女死亡。 一旦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申请,而申请又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作出了宣告当事人失踪子女死亡的判决,则当事人在符
亲生子女失踪的,当事人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收养子女。当事人不符合收养规定的收养人应当没有子女条件的,法定程序是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子女死亡。一旦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作出宣告当事人失踪子女死亡的判决。收养人应
有子女的人还能收养孩子。收养人只有有一个子女时,可以再收养一个孩子。如果有两个子女的,不能再收养,但收养人如果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法律没有限制。
有子女的不能再收养孩子,不符合收养条件。但是《民法典》实施后收养条件中的无子女变更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也就是说《民法典》实施后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只有一名子女的也可以收养孩子。(《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除了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情形,有子女的人不能收养孩子。依照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的收养人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没有子女;2、有能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3、没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人是华侨,被
已有子女是否还能收养小孩,需看其是否符合下列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收养人应
孩子被收养后亲生父母还不能要求其赡养。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养子女只有养父母需要赡养,其亲生父母不可要求孩子
不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
能。相关法律将收养子女的人数由“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改为“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即收养人的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加起来,总数最多为两人。
养子女一般不可以与亲生子女结婚。法律明确规定,结婚必须满足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法定条件,且前述血缘关系包括传统血缘关系和拟制的血缘关系。
可以。 法律规定对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规定的条件: (1)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被收养人可以超过14周岁,也可以是成年人。 (2)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即使被收养人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