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自首是指罪犯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投案,老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从而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而立功,则是指犯罪分子通过提供重要线索从而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从而得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自首和立功的关联是:1.自首和立功都是主
自首和立功可以并存。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
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二、以下情节不能认定为自首: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 2、投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一审判决前; 3、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他人报案,而是其亲友暗中报
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是会减刑的,一般而言会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重大立功表现包括犯罪分子举报和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特别自首又被称为准自首,从定义上看,指的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中规定,对待这种情况应该“以自首论”。同时, 如果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
特别自首: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报刑的犯罪嫌疑人;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特别自首,又称为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
投案自首的定义是: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
自首后重大立功表现会减刑,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重大立功的,刑期最多减少一半;无期徒刑重大立功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