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7
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定的有效性。 一、合同的无效: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3.自始无效与失效。 二、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 三、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期限届
一、自然终止。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凡保险合同订明的保险期限届满时,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以及是否得到过保险赔付,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合同按时终止。保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
保险合同终止的效力: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保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的,要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终止的效力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律效力消灭。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保险合同的效力的认定方式是: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业务,投保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业务,投保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 2.合法的预期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 3.责任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4.信用或保证利益。权利人对信
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定的有效性。 一、合同的无效: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二、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 三、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
双方协商签订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合法有效,但免责条款内容为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这两类免责条款无效。
一、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 二、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三、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