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下列情况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子转租给别人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房租累计满6个月的。
私房出租人在以下情形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收回房屋;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收回保障房的情况有:保障房到期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擅自转租、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房的;擅自改变
下列情况下保障房将被收回:虚构实际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或未缴纳租金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收回保障房的情形有: 一是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二是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是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 四是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五是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六是
以下情况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闲置6个月以上的;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转租或擅自调换的;破坏或擅自装修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改变住房用途的;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可以收回的情况只有一种,有笔误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收回判决书同时出具《更正裁定书》。出现错误时 1、一般法院自己发现错误,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定夺是否再审。最高院发现下级错误可以提审或者要求再审;上一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错误可以提审或指定再审。 2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具体有下列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
政府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可以收回;承诺建新拆旧不自行拆除的可以收回,可以收回;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