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2
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 2、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出的免除债务、提存、抵销、债的关系无
连带之债的执行方式为:债权人可以向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提出履行全部债务的请求;而上述债务人在履行之后,可以就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向其他未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追偿。
两者的区别有: 1.责任产生的要求不同按份责任对产生的原因没有特殊的要求,其产生的原因与一般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并无不同,都是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产生。而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要求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还要求各责任人之间存在
连带之债的处理方法:连带清偿。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主动履行义务。
1.实质性条件 (1)须有连带之债的存在。 (2)债务人须履行不能。 (3)裁判有给付内容 (4)连带债务人不得为抗辩或异议。 2.程序限制 (1)申请引起连带之债执行程序开始的先决条件是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没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
连带之债的成立是民事执行的必要前提,因而在连带之债的执行中,连带债务人不得以连带之债无效为由予以抗辩或异议,否则,人民法院的执行即失去了合法根据。连带债务的抗辩主要应针对连带之债的效力而提出,并必须出具必要的证据材料,如果连带债务人的抗辩承
连带之债的主要特点: 1.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 2.债务为同一标的。只要多数人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履行前是不确定的,并且也是不能确定的,就成立连带之债。 3.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目的。 4.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
(1)按份之债的对外效力: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效力各自独立,对于按份债权而言,每个债权人仅对自己所享有的债权份额有权请求债务人清偿,而无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全部债物。 接受超过自己债权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其他债务人应负的债务份额没有清偿
连带之债执行应有以下条件: 1、连带之债必须合法存在。 2、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 3、有给付内容进行裁判。 4、连带债务人未抗辩或提出异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之债的效力:对于按份债权而言,每个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清偿自己所享有的债权份额,不能请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对于按份债务而言,债务人只需要偿还自己份额内的债务,不需要偿还全部债务。
按份之债的效力是指对于按份债权而言,每个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清偿自己所享有的债权份额,不能请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对于按份债务而言,债务人只需要偿还自己份额内的债务,不需要偿还全部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