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10
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代表不需要承担。变更后的法人要承担原公司债务。
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公司的债务,特殊情况下要承担。《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监管人在一般情形下并不需要承担债务纠纷。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公司的债务一般是由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但如果是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等实施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那么其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股东出资不实、股东抽逃资金等。
1、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对各自的债务各自负责,互不连带。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公司的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
公司债务一般由公司全部资产承担,而法人不承担。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变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担原公司债务的。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互相独立,母公司只是子公司的股东而已,两者之间并没有共同债务,母公司的债务不会由子公司承担。另外,子公司的债务也不会由母公司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母
子公司的债务不能起诉母公司。子公司欠款无法偿还的,债权人一般不可直接向母公司追责,但子公司与母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时,母公司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
对于公司破产后股东的债务承担,有如下两个不同的情形: 1、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已经依法完成了其实缴出资义务,且没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且股东为设立人时,其他设立人均依法完成了相应的实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