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3
1.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来源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 2.立案。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
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
(1)审查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案件 (2)如果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补充侦查 (3)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抗诉程序如下:对于可以依法申请抗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由人民检察院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提出抗诉。审查期限为接到申请的三个月内。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依法可以申请抗诉的案件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
刑事案件抗诉程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下抗上审,二是同抗同审。刑事抗诉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前者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
抗诉程序如下:对于可以依法申请抗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由人民检察院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提出抗诉。审查期限为接到申请的三个月内。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依法可以申请抗诉的案件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
首先要以书面的形式,即人民检察院必须制作抗诉书。然后需要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后向原审的人民法院递交相关的抗诉书的时候,将抗诉书抄送给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就可以了。如果上级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
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抗诉书,抗诉书抄送上级检察院,阻止一审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1、人民检察院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2、原审人民法院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3、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
检察院刑事抗诉的程序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初审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