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1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而扣留车辆的期限是没有规定的,但应该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回车辆。
车辆因为交通事故被扣留的,一般不超过六十天。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因检查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的,那么交警要当场制作治安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证明,交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的期限和证件。
根据目前达到最新规定,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其中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65天(其中6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
交通事故车辆的扣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5日,特殊情形经批准后不得超过65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交通事故没有复议期限。交通事故认定不属于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的时间是不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
交通事故中能扣车25天。扣车的期限中包括20天的检验时间、5天的通知取车时间,在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扣车期限可以延长至65天。
交通事故车辆最多能扣 30,但是如果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车辆检验完毕后,公安机关并不必然放车,而是要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缴纳了保证金后,公安机关才可以放车。
交通事故最多扣车六十日,扣车是为了收集证据,以便鉴定机构作出准确的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若是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根据行业规定的车险报案时间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个小时之内,车主及时向保险公司致电报案并告知详细的事故发生经过,接下来车主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应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如果因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的保险责任或损失无法认定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