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0
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 (四)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 (五)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孩子监护人死了,由以下人员或组织按顺序承担监护责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儿童监护人证明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出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应当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
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要符合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能给孩子提供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生活学习环境; 3.不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恶习。
儿童监护人的具体范围如下: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范围,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等顺序担任;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范围,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监护子女健康长大。如果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以担任监护能力的标准顺序如下: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有下列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或精神病人的康复及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4.对
监护人的权利,具体如下: 1、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