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1
担保合同如果符合如下的情形,公证机关可以对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抵押合同可以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股权转让合同不能赋予强制执行,因为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有判决书,确定调解协议裁定书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抵押合同不能赋于强制执行。依照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合同必须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抵押合同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
如果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解决的,法院作出判决后,被执行人不执行判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
如果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解决的,法院作出判决后,被执行人不执行判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有: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执行异议是可以确认合同效力的。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如果对于签订的合同效力有任何异议存在的,都是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介入进行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权力的债权文书范围是: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等。
确认合同效力的判决中如果有需要履行的义务,而另一方拒绝履行的,能强制执行。当事人可以在二年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判决仅仅是对效力的确定,不涉及义务的履行的,则不能强制执行。
行政合同可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自履行,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申请法院(所在地由管辖权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的优势如下: 1、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免去一审二审程序,节约时间。 2、避免公告送达的问题。 3、直接保全财产,节约维权成本。 4、有限排除异地管辖。